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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银行卡支取金额达1280万余元,却不履行生效判决?!

法者心声 2020-02-20


来源:永嘉法院

 法院判决偿还多案借款

总计1490万余元,

被拍卖夫妻名下两处房产

仍不够清偿,

案件山穷水尽的时候,

却查询到个人银行账户支取达到

1280万余元

近日,男子金某被永嘉法院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

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2月期间,永嘉人金某跟其朋友称自己在外省有项目开发,回报丰厚,以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南某、陈某陆续分别借款590万元、900万元。后金某仅仅支付了部分利息,就以各种理由推诿还本付息。

      2013年10月,南某将金某夫妇诉至永嘉法院。2014年3月,法院判决金某夫妇归还南某借款590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金某夫妇依然无动于衷。2014年6月,案件经申请进入执行阶段。经过财产查控,法院查封并拍卖了金某夫妇名下位于云南省某国际商厦主楼及永嘉县瓯北镇某大厦两处房屋,拍卖所得共计302万元用于偿还债权人,但仍然不足以清偿。无奈,该案只能进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6年,金某夫妇又被诉诸法院,不同的是,这次债权人是陈某。2016年3月,永嘉法院判决金某夫妇偿还陈某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因其未按判决履行义务,2016年9月,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在向金某夫妇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后,其仍消极拖延,拒不履行义务。经财产查询,金某夫妇名下已无登记房产,银行卡账户并无大余额。


      “ 金某在四川有一情妇,为她一掷千金,听说曾经转过一笔金额就达到400万余元。”正当案件陷入山穷水尽困境时,申请人向法院举报。

     法院第一时间对金某名下银行卡账户支取流水发起了查询。查询结果令执行人员震惊:虽然银行卡账户余额所剩无几,但 2014年10月至2016年1月期间,被告人金某名下一银行账户累计支取达到1280万余元,2016年9月至2017年1月期也累计支取达5万余元。经办人将案卷材料及搜集的相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开展进一步侦查。


      2019年4月,检察机关将金某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至永嘉法院。

庭审中,被告人金某辩称,其银行卡内转移的资金1280万余元,大部分是投资人所有,用于归还投资人。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虽供述称1280万余元系投资退款,用于归还投资人,但没有提供具体的投资人名单,且金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及在案其他证据,均足以证明该笔欠款系用于偿还其他债务。

据此,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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